2007年4月1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部分欠款未到期能否起诉借款人

  高先生问:
  2006年9月,我借给刘某10万元钱,刘某写给我一张欠条,约定在2006年10月、12月和2007年2月分三次还清其所欠借款,如果不能按期还钱,则按每天1%的比例计算违约金,刘某的父亲在欠条上签了“保证人刘××”字样。但刘某至今未归还欠款。请问:我能起诉刘某,要求他归还10万元吗?我可以把刘某的父亲也作为被告吗?
  本报作答:刘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已经到期的借款,对此刘某已经构成违约。这一违约行为还表明,他将不会履行约定的三期还款义务,因此,你有权根据《合同法》第94条和第108条起诉刘某,要求其提前还款,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  刘某的父亲在欠条上签名为“保证人刘××”。根据法律规定,应该认定刘某的父亲是该笔借款的保证人。
  根据《担保法》的规定,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,如果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,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。因此,刘某的父亲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在刘某不归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,你可以要求刘某归还,也可以要求刘某的父亲归还。也就是说,你可以把刘某的父亲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。